基于每股收益信息的重要性,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利润表内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信息,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股收益的主要计算过程。
欧奎认为,《每股收益》准则对每股收益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影响公司的会计核算,也不影响损益。以前的每股收益,是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信息规则披露的,一般是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中。但《每股收益》准则明确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在规范每股收益的披露同时,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每股收益将发表意见,对该数据进行审计、认可。
职工薪酬:构成需要分类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将“职工薪酬”的概念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内容,并且对各种类型的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职工薪酬的构成项目进行分类披露。
保险人应按差额补提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其保费收入及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也不相同。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
再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单独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准则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即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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