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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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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处罚不力是障碍。《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是处罚力不足。如果法规能够具体明确规定处罚的主体、标准、责任人及标的物等,并由国家在规定时限内强制执行,那么会计诚信缺失将会有所收敛,而在现阶段由于“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执行难”、“难执行”现象还时有存在,造假的成本远小于获得的利益。可见处罚不力是会计诚信的最大障碍。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

  针对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要注重法治与德治并重,开展综合治理。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计诚信缺失的主体要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单位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对会计人员、管理人员除强调法律约束外,还应该加强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身的素养,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氛围,营造良好的会计经济秩序。

  1、健全会计制度。会计诚信缺失与国家法律规章和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密不可分。在清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好单位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等工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各项规章,真正将法律、规章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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