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咨询机构认为,从过去的经验曲线来看,由于政策变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支出问题有先例,就是在合并报表的过程中核销掉,这样对大股东的损益表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但如果将支付对价核销,那又会产生两个新问题。
“首先要解决以什么名目进行核销。”财政部一位官员认为。另外,如果核销,又会与当前的绩效考核体系产生矛盾。
“支付对价之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实减少,但按照当前的净资产法来计算,以净资产×股份,大股东的业绩其实是减少了,这样大股东肯定不干。”一位机构人士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就算股份减少了,但股份对应的价值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
他举例:以金牛能源为例,大股东河北邢台矿业股权分置之后,实际持股比例从72%下降到57.6%,按照净资产法计算总量是减少了,但如果按照市值法,总量可能还是增加的。
“我个人认为,核销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核销本身不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理念,也不能真实反映非流通股东的财务状况,”一家央企总会计师说。
第二种可能的方案是,将支付对价计入损益表。
但如果计入损益表,按什么方式走,对大股东来说也同样是影响业绩、考核的。
“我个人认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试点央企母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
但是,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是作为一次性营外支出核销,还是允许像无形资产一样,作为递延费用,分期核销?
还有一种考虑的方案是将支付对价算入长期投资。
支持这种看法的机构人士认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这些补偿,并不是无偿的,实际上是个对价,对价就意味着可能带来亏损,也可能得到受益,所以,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这其实是一项长期投资,所以应该可以考虑计入资产收益价值。
财政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这些方案都在考虑,都在讨论,但至今还没有定论。“是否计入损益表,这个大前提也还没有确定。这可能也不是财政部一家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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