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草先生进一步指出,2002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大量重复让人产生一种错误的意识,以为《企业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大同小异,实际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核心是在这些“小异”,这些“小异”才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重点,“大同”甚至可以省略,可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了保证自身系统性,重复了很多不该重复的,而对重点则一笔带过,如贷款特别准备计提,这是银行会计的核心,可是你会很失望发现,对核心的东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作出可操作性规定,这使得银行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无章可循,这样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有原则导向嫌疑,这种会计标准要求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在将过于宽泛的标准应用于具体的交易和事项时进行大量的判断,并经常不为必须进行的判断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这种会计标准会导致报告主体间严重的不可比,这种结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验证。
疑问二:新体系是否优于分行业会计制度
现在的体系是否比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好用是导致新体系遭到质疑的另一个焦点。
虽然统一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形式上比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大为简化,也大大地增加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很多人却认为相比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新的制度体系并不实用。
深圳商赢市场策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汪建平先生指出,由于我国企业种类繁多,试图用一种或几种会计制度涵盖所有企业是不可能的。作为国家政策制定部门,只要将会计准则制定并完善就可以了,不应该用一些具体的会计制度来指导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制度可交给各行业协会去协调。
梁国基先生也承认,新会计制度体系主要的缺陷就是还不能照顾到某些行业的特点。金融企业有它的特点,所以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他行业虽然不像金融企业那么特别,但行业与行业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对于特别的业务,如果要求会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来做,一般的会计人员可能做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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