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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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问题
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要看管理部门的意图。当管理部门决定将资金变作定期存款时,实际上是进行了一笔投资,如果管理部门在存款到期前取回,实际上是投资的收回。所以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期存款是为了获取较活期存款更大的收益而存入银行的款项。虽然定期存款有定期的特性,含有投资的意向,但也可以随时支取,具有现金的性质,只不过提前支取时获得的存款利息比期满后要低。当企业提前支取现金时,可以视为现金形式的转化,而不是投资的收回。所以,定期存款理应属于现金之列。
笔者认为,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在于对“定期存款”的不同理解。在我国,尚无通知存款这一存款方式,人们往往将“定期存款”视作“通知存款”来处理(即认为定期存款就是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因此,在界定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之前,首先应当确定存款者的意图。如果是真正将其作为投资的,则不属于现金;如果是准备提前支取的,则属于现金;如果不能确定的,说明亦有提前支取的意向,也应作为现金处理。
二、被收购企业的审计基准及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欲对某企业进行收购,按照《证券法》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审计。这就引申出两个问题:
一是审计基准问题。被收购企业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基准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要按照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审计基准是与委托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被收购企业审计中应按照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收购企业作出相关的经济决策。
二是追溯调整后的差额处理问题。如原收购基准日在1999年以前,收购行为发生在1999年以后,对原收购基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计提四项准备,在收购成功的情况下,当然要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以后的差额是列作当期损益还是计入股权投资差额?笔者认为,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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