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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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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企业的股权

一、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息性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其投资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通知对股息性所得确认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确认时间不同。通知规定,投资企业不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核算,均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时,确认股息性所得的实现,并且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2.确认金额不同。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分配支付额,属于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且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而《企业会计制度》则将股息性所得限定为,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

  3.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确认股息性所得。而《企业会计制度》则不允许将此部分金额作为收益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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