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理论下,把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拥有的多数股权与子公司的少数股权都视为集团这一主体的股东权益,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并归属于全体股东(即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合并商誉也属于全体股东。
3、完全权益法和不完全权益法对合并价差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性的投资,应按权益法处理。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与不完全权益法的总称。
根据完全权益法,在股权取得日后,合并价差在母公司账上要进行调整,即母公司对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部分和商誉分别根据使用年限或有效期限予以摊销。摊销过程通过在母公司账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科目来完成,以准确反映母公司在子公司资本中所占的实际权益和母公司损益表上的投资收益。根据不完全权益法,在股权取得日后,母公司对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部分和商誉的摊销部分,不调整“投资收益”和“对子公司股权投资”。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两种方法均对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和商誉的摊销部分与未摊销部分作账务调整。
二、我国合并价差的会计处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首先,从合并价差的内容来看,按照国际惯例,合并价差一般应确认为两部分的内容,即股权取得日子公司账面净资产的增(贬)值和商誉。而我国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既不确认股权取得日子公司账面净资产的增(贬)值部分,也不确认商誉,只是将合并价差作为一综合数列示,这既不能体现充分揭示的原则,也与国际惯例相悖。
其次,从会计处理方法来看,按照国际惯例,对股权取得日子公司净资产的增值部分和商誉,应根据其不同的期限分别进行分摊。我国在1998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母公司对合并价差的两部分内容在同一期限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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