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中的特殊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从资本关系上说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从组织形式上讲又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法》。具体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从性质上讲,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类同于盈余公积。所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多了一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属于负债性的而非属于权益性的。
那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到底是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还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计提三金(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呢?我们认为:(1)如果先有外商投资企业,后为了股票上市等目的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外商投资的资本比例仍然在25%以上的,其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计提三金,以便公司会计政策前后保持一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外商投资的资本比例如不到25%的,其利润分配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2)如果先有股份有限公司,后由于发行外资股而具备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如外资股比例在25%以上,则具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条件),其利润分配仍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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