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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关联号设计原理及应用技巧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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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自1992年开始研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自1992年开始研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全国推广,成为税务系统第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业务管理软件,前期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为重点,实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当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虽然基本政策一致,但在具体的数据计算及凭证管理上,全国各地存在多种方法,基于全国情况的统筹考虑,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提出并在系统中实现了“移动加权平均”的基本设计,各地退税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利用系统灵活的配置功能,演绎出“区域性加权平均”等方法。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计划经济色彩越来越淡,订单式业务成为主流,外贸企业核算日趋精确,要求出口退税提供相应的简便易行、又带有广谱效应的解决办法,为此,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于1999年在原先“移动加权平均”和“单票对应法”的基础上,进行全新优化设计,取消“移动加权平均”,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全面实行重新设计的“单票对应法”。“单票对应法”顺应对外贸易行为特征,具有计算简便,易于掌握,减少疑点,利于复查,提高出口工作效率等优点,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目前全部使用此方法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此次调整,重点提出并规范了“单票对应法”、“关联号”、“分批申报单”、“申报年月与批次”等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成为至今为止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基础。

  “单票对应法”是指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产品退税还包括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总局最新政策可以不报)等一一对应,退税出口数量等于进货数量,无论是出口或进货不保留结余。使用“单票对应法”的前提是进货数量等于出口数量,若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时,须等进货充足时,申报退税,否则视同放弃多于出口数量的退税;若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可以采取将多余的进货进行分批,结余部分留在以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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