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利用货款结算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消费税有多种结算方式,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充分利用各种货款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例如,2002年12月25日企业发出应税消费品100万元,设消费税税率为10%。若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则2002年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100×10%=10万元;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2003年12月25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5%。如果企业2002年不纳10万元消费税,将10万元存入银行,则至2003年12月25日可获得0.5万元的利息收入;若作其他投资,如购买国库券等短期投资,则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企业就可不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但是同时需注意的是,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要比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有更多的现金流量。企业在减少纳税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资金成本,企业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求得总体成本最小,而不要顾此失彼。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短期内虽然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此消彼长,影响了国家的利益,而事实上,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更加关注和熟悉国家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守规有序,改善了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税。因此从长期来看,税收筹划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益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并有效实施税收筹划,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有效地做好税收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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