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支持企业
《办法》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体现了国家支持就业、扶持贫困的思路。通过减税让利对相关行业和相关区域发展起到积极促进和鼓励发展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税局将以下企业归于减免税备案类: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附件中还规定了14类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其中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行业有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林业、渔业以及环保设备生产等,另外还涉及具有高校和西部概念的公司。
影响效果
《办法》中规定的可备案类企业和附件中列举的14类企业将会明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受到国家政策有力支持。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在以前已经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做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不过是将其进一步明确化、系统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已经在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对其影响甚微。另外《办法》还有一些积极的规定,如以前可享受但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但适用企业毕竟不多,因此《办法》的积极影响非常有限。
而《办法》中没有涉及的行业目前属于灰色地带。一些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是国税局以前发文规定的优惠,甚或是地方税务批准的优惠,此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否可以延续下去,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还要视国税局的进一步明确化而定。此类公司享受的优惠所得税一般按0-15%征收,如果此类行业享受的优惠措施被取消,将对公司业绩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不过,目前《办法》上并未表示未提及的优惠无效。由于未明确表示取消其他未提及优惠措施,按照法律惯例,企业可以继续享有优惠待遇。一般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优惠的时间是年度终了后2-3月内,目前国税局仍有时间余地对这些优惠做出具体规定,相关上市公司的今年业绩受影响程度仍未成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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