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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改变 影响众多上市公司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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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Wind统计,此次涉及到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Wind统计,此次涉及到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有680多家,《办法》的执行将对这些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国税局以前发布的税收减免都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种中具体规定,而新发布的《办法》则对税收减免进行了统一管理,适用于所有税种。《办法》很明显体现了国家正逐步将各税种的普遍减免转变为以所得税减免为主,今后国税局会进一步整合各税种优惠。营业税、流转税等优惠措施将会逐步整合入所得税优惠,企业优惠方式将简化。

  重要改革内容

  一是《办法》首次将减免税类型划分为备案类和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可以提请备案;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企业需要提交相应材料给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其实备案类以前虽未明文规定,但在以往一些地方的税务工作中已经实施,此次国税局书面进行行政许可,给其赋予行政效力。

  二是明确免税项目。《办法》规定减免和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原有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和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此次将核定权交予税务机关,等于是放松了减免范围,过去受此条款约束不能享受优惠的公司将得益。

  三是简化审批手续。以往纳税人的减免税需要每年年审,手续繁琐,《办法》则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税务机关也不再年年审批,而是改为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以\"检查\"代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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