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离开对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讨论而简单地从技术角度谈论税收潜力是不负责任的。近些年来,政府已经通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高速增长,获得了稳定增长的税收收入,那么,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显著增加之前,就不应当继续追求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快速增长。相反,正确的原则是,在大体确定一个合理的国民总体税负比例之后,随着某几种税种的收入稳定而快速地增加,可以考虑降低国民在另一些税种上的税负。
在可预见的未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因此,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就应以不增加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为原则,甚至可以适度降低此一税负水平。
降低总体税负的办法有两条:可以调低最高边际税率。目前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为45%(边际税率指应课税收入内最后一笔款项的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罕见。而税率越高,个人逃税的动机越强,也就没有实际价值。而且,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人们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两者是迫切需要的。
另一个办法当然就是降低免征额,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提出了1200元和1500元两种免征额方案。多数专家认可1200元。然而,目前有些城市已经达到或超过了这个水平,因此,这个水平是不合理的,应当确定在现有地方最高免征额之上,而且最好给各地方较大浮动范围。
但这方面更合理的办法是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行指数化控制。通常情况下,收入的增长赶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因此,确立指数化管理有利于控制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而免征额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适时自动调整,也避免了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尴尬:800元已经成为一个低收入水准,却仍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也应予以扩充。尽管目前城市家庭缩小,但有收入人群的家庭支出却似乎呈现出上涨趋势。很多人的教育、医疗、住房等等大头费用,以前是由政府承担的,现在,这些费用转由个人承担,那么,政府就得将这笔钱留给个人。同时,纳税者的家庭赡养、抚育负担、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等项目,都应考虑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给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一点人情味。税收收入对政府诚然重要,但通过制度设计,让人民对一种税收不会生出反感之情,恐怕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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