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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新政解读:四大突破寻求税企双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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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把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对我们有直接的好处。去年取消了“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这一项后,我们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就不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了,减轻了不少负担。

  刘经理还表示,有了《办法》,今后就可清楚知道税务机关的哪些管理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越权的。对越权行为,就可以依据《办法》进行反驳。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的总经理武学东说:“我在上班的路上听到《办法》出台的消息后,第一感觉就是国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越来越强。我们每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出口退税的数额很大,快速及时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办法》实施后,办理减免税将更加方便,更加快捷。同时,因为《办法》取消了减免税年审,提出了通过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减免税的管理,我们担心是否会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增加对企业的检查次数,增加企业的负担,希望在这方面进行限制。”

  北京同元制药厂副厂长杨瑞学,北京城建集团混凝土公司的副总会计师郭长华均认为,对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等减免税项目,实行报批制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减免税是对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的税收优惠,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应该享受。为了保证这一点,税务机关的审批必不可少。因为如果放开了,就会给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偷逃税留下空间。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财务处处长张京明等人认为,《办法》是一柄双刃剑,总体上对纳税人是非常有利的,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较大突破。但是纳税人也应该明确意识到新变化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前减免税只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几乎不存在什么纳税风险。不少减免税改备案后,只要纳税人进行备案,从登记备案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纳税人对减免税的条件并不是非常清楚,加之财务核算能力差,很有可能出现享受了不该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有可能构成偷税而受到处罚。因此,纳税人必须强化对税法的学习,不断健全财务制度,才能减少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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