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声:模糊内容需要尽快明确
税务干部和企业人员认为,《办法》从10月1日就要开始实行,但《办法》中有几个问题比较模糊,需要尽快明确,否则会影响执行效果。
首先,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哪些属于报批类,《办法》缺乏明确界定,这是最大的问题。减免税的数量很多,如果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决定,难免出现混乱现象。因此希望由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
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以上人士认为,此条规定对纳税人有利,但是目前人们对“不能分别核算”、“核算不清”和“按合理方法核定”的含义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如果任由各级税务机关依据自己的理解裁定,也难免会造成混乱,使新规定流于形式。只有对其含义进行明确,才能防止有些税务机关以企业不能分别核算为借口阻止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也才能防止纳税人采取故意核算不清的方式,以获取更多减免税情况的发生。
第三,《办法》目前对减免税备案规定的非常简单,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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