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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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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企业在2004年1月对上年度已经预提的税费在缴纳时又作为费用处理,属费用重复列支,应进行账务调整: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万元,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万元;贷:管理费用10万元。如果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属于在账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尽管有些企业财会人员并非主观故意,但是法律是严肃的,任何违法行为一经查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说丙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也许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持不同观点,理由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所属期为上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只能计入上年的成本费用,若把不属于本期的税费在本期列支,则属于在账上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的偷税行为,是违法的。其实不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管理费用中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管理费用中包括印花税等税金,可见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是相一致的,并无矛盾。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又明确指出:“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这就是说,丙企业在上年末未预先将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矛盾,但笔者认为,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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