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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纳税人每年都将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问题。最近,笔者在参与企业税务代理时发现,企业对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各项地方税费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未作纳税调整、重复列支、错误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企业当期所得税税基,而且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予以重视。
例1:甲企业2004年1月6日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月份应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20万元,企业上年末未作费用预提,而在缴纳的当月作为管理费用列支。2004年2月9日,该企业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作纳税调整。
例2:乙企业2004年1月8日,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月份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万元和3万元,该企业在上年度末作了费用预提后,又在缴纳的当月作了增加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例3:丙企业2004年1月10日,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共计3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末未作费用预提,而在缴纳的当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了调减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三个企业的账务处理都是不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因此,甲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应作如下账务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万元;贷:管理费用20万元。如企业既不作账务调整,又不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视作其放弃权益。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对类似于上述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基金,出现了应提未提、应计未计、应调整未调整等情况,都将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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