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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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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对收购本地出口货物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而对收购外地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样不会造成“鞭打快牛”的情况。

  二、出口激励机制受到阻滞

  由于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款,造成出口繁荣的沿海地区地区需要负担本地区以外产品的退税款较多,给地方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客观的造成了该类地区对出口的抵制情绪,不利于通过沿海地区拉动内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建立出口创汇奖励机制。对出口量大的地区,从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样,既回避了直接对企业的补贴,又最大限度的调动了沿海地区的积极性,促使其支持出口发展,拉动内需。

  三、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退税货物需确定比例后再按差额征税。

  这个政策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在能源日益紧缺的国际形势下,为了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国家对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是体现了国家的出口导向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某些资源性和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贸易繁荣之路。而进料加工是进口国外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后复出口。这并不会造成国内资源的浪费,反而有利于节约国内资源,并拉动内需,扩大出口创汇。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占据出口的“半壁江山”。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退税货物进行差额征税,并不能体现保护国内资源的初衷,而且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发展。2004年实行这项政策以来,出口不退税货物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将进料加工贸易转为来料加工贸易,从而得到免税政策。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相比,在促进我国出口繁荣的作用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进料加工是国内企业自主进口,拥有进口料件的所有权,在出口贸易上有更大的自主权,而来料加工则较多的“受制于人”。因此,国家对进料加工贸易的发展应给予更多的支持,而不应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不退税货物征税。为防止进料比例偏低,可确定比例,区别对待。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占出口货物销售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不征税,对未达到比例的,仍按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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