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销免税货物的出口政策存在漏洞
(一)软件出口存在的退(免)税政策问题
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较快,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虽然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但反过来也督促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机制,多出口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其中软件出口企业不断的增加,出口额显著上升,软件出口企业出口软件退(免)税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若不及时加以解决。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使软件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政策不能充分体现,出现软件出口企业多退税或多缴税,形成税负不公。
2003年底前软件出口实行的是退税政策并非免税政策,各出口软件企业出口的软件报关出口一直使用8524类商品代码,而2003年属于8524类的商品代码退税率为17%,且软件出口企业进项税额较小增值额较大,基本接近于免税,矛盾并不突出,之所以说矛盾不突出是因为当时软件出口企业希望软件出口免税,不要退税。因为对企业而言免税操作比较简单,而退税操作相对比较麻烦,因为有的软件出口企业还有软件内销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且进项税较小,形成不了多少退税。
2004年随着退税机制的改革,国家考虑到软件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其中(财税[2003]2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现阶段软件出口的实际问题是软件出口的商品代码问题,(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属于8524类商品代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属于9803类商品代码的免税。海关商品代码8524类在海关商品代码手册当中是“以灌(录)或录制其他信息的唱片、磁带及其他媒体,包括供复制用的母片及母带”。而9803类商品代码的在海关商品代码手册当中是“出口计算机软件”。因此总局确定海关商品代码的退税率及免税问题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软件出口企业出口软件在海关报关时,只要是通过光盘或软盘出口的,海关要求必须报8524类商品代码,不允许报9803类商品代码。实际上有的软件出口企业通过专线已经出口,之所以通过光盘或软盘再办理报关手续,就是为了取得报关单(退税联)来办理退(免)税。出现一张光盘或软盘出口额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圆。而海关认为只要是出口光盘或软盘就应该报8524类商品代码。这样以来对软件出口企业税收负担会出现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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