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文件下发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也不再开具专用缴款书。这样,原本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外贸企业也存在重复退税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形成有的地区之间或企业之间税负不公,造成税收歧视。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目前各地海关报关的商品代码,有些商品不够统一,如:木地板有的地区按拼花地板的商品代码报关给予退(免)税,有的地区按木地板的商品代码报关不予给予退(免)税,同样软件出口有的地区报关的商品代码不统一。
2、征、退税部门之间的衔接不足,产生了管理的“真空”,政策明确,忽视管理。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有以下两点:
1、建立信息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2、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征、退税部门之间的沟通,另一方面,对“即征即退”销售的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退税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将信息反馈征税部门。征收机关将根据信息,按规定不予实行退税。
随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可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税务机关内部的联系及与外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也急需进一步加强。随着这些新问题的逐渐解决,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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