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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新的出口市场向中国敞开,现行税制同现实国情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尤其是新外贸法的出台,今后将逐步放宽对所有制形式和出口规模的限制,出口企业范围将不断扩大,并逐步发展和完善备案登记制,只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出口货物,将实行退(免)税。
在过去的出口退税机制下,出口退税款积压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口退税机制不改革,就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经济环境,亦不利于调整出口退税结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因此,为了使出口退税更好的服从服务于全局性的经济发展战略,2003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通过近一年的实施看来,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对外贸体制的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承诺落到实处。但是在具体的相关政策管理中,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体制容易造成退税资金不到位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起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体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基数内的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按现行的增值税体系来看,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过去的退税机制是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这样,对于一些以外向型经济为主、进出口贸易比较繁荣的沿海城市来说,相当于得到了一定的隐性转移支付。退税机制改革以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由于地区间资源配置与经济分工的不同,货物的出口地未必是货物的生产地,沿海城市进出口贸易非常繁荣,但出口的货物很大比例上都是从外省市进货的,进项税是在外省市交纳的,归入外地财政,但退税却在当地,而当地财政需要负担较多的退税款,尤其是超基数的25部分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这是不小的负担。同时,新政策规定,基数内的退税款也由地方财政先垫付,再在年底算账。如果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不足,则中央那部分也同样不能退付。这将造成退税进度的推迟,造成新的退税积压。为了保证退税进度和有限的资金,部分地区只能调整外贸出口政策,对收购外省市的出口货物暂不予退税,只保证本地收购货物出口的退税,这必然不利于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的增长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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