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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2004年是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的第一年,是出口企业与新机制磨合的一年,新机制运行的效果关键要看新机制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新机制对出口企业的效应分析
(一)新机制对出口企业的正效应分析
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半年多以来,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完善的出口退税新机制降低了企业出口骗税的动机,给企业带来了积极的效应。
1.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
“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政策,明确了出口退税款的应退尽退。
首先,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制度保证了该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94年以来,我国实行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制度,但是分税制运行几年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比例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上升,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出口退税已不可行,出口退税指标管理、老账拖欠,都是原有体制的反映。应退不退,使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和外贸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为此,新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地方财政也从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通过增收节支、严格依法征税、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工作,确保资金到位。从制度上保证了出口退税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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