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建立涉税单证回收和传递制度。对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可由办税员兼单证回收员;对业务量大,由办税员兼任业务员不可行的企业,加强办税员与业务员的联系,可以建立办税员与业务员的共同管理部门,或者由办税员直接管理业务员,或者办税员与业务员隶属于同一个部门,由办税员直接控制涉税资料的回收,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另外,对还没有建立单证传递台账的出口企业,辅导其建立单证传递台账,实现单证传递责任到人,以减少单证传递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同时,税务机关也要简化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程序,为企业发展出口贸易提供条件。
2.建立两层次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共担出口退税负担的财政体制安排,给地方政府带来“效益溢出”现象。政府级次越低,“效益溢出”越明显。出口退税负担的财政级次越高,出口退税政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越明显。因此,为缓解中央政府财政负担和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对应,建议建立两层次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宏观层次上,维持现有的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在此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根据各省的财政情况,对欠发达地区财政予以补贴,切实保证不再形成“新欠”;中观层次上,由省级政府决定是否实行省市两级财政的出口退税共担机制;建议市以下财政不进行责任共担改革,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在现有制度下,各级地方政府要有长远眼光,不能简单的考虑出口企业短期内给当地财政带来的抵减效用,应充分看到长期内出口企业给当地带来的经济拉动作用,为出口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政策建议
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收入任务与退税任务分开考核。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保证出口退税这一被WTO规则允许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财政部门既要考核税务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又要考核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任务完成情况,重视税源的涵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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