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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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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认和计量差异。

  月末,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确认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有:购进对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有: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

  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有;①购进时收到普通发票和确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货物购进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确认为视同销售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十出口退税十进项税额转出一已交税额”确定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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