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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1993年底起,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针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和相应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取的是“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税合一”模式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难以兼顾会计和税法的要求。
(l)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即按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税法实行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所购货物的成本只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2)同一会计主体的不同财产、不同会计主体的同类财产,因计价不一,使有关信息缺乏可比性。具体而言: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看,如果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则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另外,当同一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时,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从而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看,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贷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同是含税的销售额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人企业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94.34元,显然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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