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在计提减值准备时,计提额首先冲抵原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乙公司共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但其中有30万元是从资本公积转入的,实际计入投资损失的只有20万元。因此,对于该业务,乙公司2002年度只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3年1月,乙公司将持有的E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10万元。对E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股权投资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10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投资成本等)1700000
-E公司(股权投资准备)300000
投资收益600000
乙公司在处置对E公司的投资时,转销了计提的减值准备,但50万元减值准备中只有20万元计入了投资损失(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乙公司只需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对减值准备进行了纳税调整,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收益,乙公司必须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相对于不提取减值准备,会减少利润,但应当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回或者转销减值准备相对于不提取减值准备,会增加利润,但应当等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提取减值准备,均不影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的五个重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纳税调整: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益的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制度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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