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利收入。
二、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的
(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在会计核算中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则应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费用或损失,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的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以及纳税人向国外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按照会计制度可列入营业外支出,但在纳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2)罚款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诉讼费可以扣除。
(3)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非广告性质赞助费支出、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四、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必须按规定比例或标准扣除的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制度对上述两项费用未进行严格区分,企业据实列入当期费用。而税法上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可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规定的比例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于业务宣传费,企业只能在不超过每一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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