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核算环节筹划
按照税法和会计法规,正确核算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是搞好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资料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合法纳税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资料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会计资料是否健全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依据。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近年国税、地税对仓储费、代购代销、服务费税目的检查,普遍认为企业在取得供货方的仓储费、服务费,与付给供货方的货款核算不清,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为1997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税务人员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税收法律,要求企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应强化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经得起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的各种检查和考验。若搞不好核算的基础工作,税务筹划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由于油田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中计划型管理方式。我们管理局是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企业,加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技术服务款项不能及时回收,造成资金没有真正取得,又不得不按未到手的销售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及各种附加税,从而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针对这一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切块完工结算付款的方式;在供销过程中,可以实行合同供货,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尽可能保证资金及时收回,同时又可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减轻因提前纳税而增加的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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