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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税收的几个重要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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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率是否适中,这涉及“两法合并”的具体操作问题。首先,内外资统一税法后的名称既可称企业所得税,也可称法人所得税,后者与个人所得税对应,相比更严密些。其次,“两法合并”后的所得税税率比现行内资企业税率要降低。我国目前外资企业名义税负15%,实际税负是11%左右,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根据中国税务学会的研究,统一税率在26%上下最为合适,这个数字在国际税率中是偏中的,企业容易接受。另外一方面,两法将使企业会计处理统一。现在国内企业执行的会计处理较严格,税改就是要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工资全部在成本列支,并提高折旧率、捐赠和广告的列支,向国际惯例靠拢。

  关于部分税收优惠是否保留,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认为“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仍要保留一些优惠,比如对投资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企业、购买国内环保型机器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该保留的还是要保留。因为即使是“两税并轨”后,也要有个过渡期。比如,外资进来后与当地企业相比,本身在熟悉环境、人脉资源上都有一定的劣势,给予优惠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只不过要把外资企业2~3年的优惠期从获利后改为企业成立时来算,以避免外企通过“转让定价”方式逃税。

  四、消费税课税对象应适时调整

  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这是非常正确的方针。

  消费税是一种选择性强,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调整的税种。1994年出台消费税时,为了有利于税制改革整体方案顺利推出,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定的较窄,税率定的也低,当时主要着眼于用开征消费税弥补全面实施增值税后出现的收入缺口,而对发挥其调节消费方面的功能考虑的较少。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在不断扩大,有些奢侈性高消费已引起群众较大反响,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个隐患。在这种情况下,适时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相应调整税目税率,增强税收调节的力度,对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将会收到积极效果。同时按照中央“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决定,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的改革,将会暂时减少一定的财政收入,加快调整消费税,也可以弥补一部分收入缺口,这对于平衡预算,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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