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体制源自1994年的税改:税率由中央制定,税收归地方财政。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金属矿产和盐。多年来,资源税税率很少调整。在近几年石油、煤炭价格高涨的背景下,中央资源性垄断企业取得了高额的利润,但地方政府的收益却没有相应增加,自然难免抱怨。
无独有偶。早在2001年的时候,全国政协常委克尤木·巴吾东的一份提案就对提高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有详细的论述。
当时,新疆作为继大庆、胜利油田之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重要战略接替区的地位已经确定,丰富的油气资源和越来越大的开采量使得新疆经济对石油天然气工业的依赖越来越大。克尤木·巴吾东在提案的最后提出4点建议,第一点就是“将新疆境内各油气田企业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5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4元/千方调整到15元/千方”。后经国家批准,2001年,自治区政府对新疆几大油田适当提高了石油资源税征收标准,年增收税款上亿元,地方政府得到了一定的“安抚”。
有类似想法的当然不止新疆。“两会”期间,重庆代表团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全体会议上,市长王鸿举向在座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建议,重庆天然气资源税征收标准偏低了,应调高。他介绍,提高资源税额标准对企业成本影响并不大。“将我市天然气资源税标准增加10元,由现行13元/千立方米调整为23元,资源税仅为完全成本的2.8%,资源税占成本的比重仍然非常低,企业完全能够承受(重庆是中石油的势力范围,编者注)。”
山西则在提高煤炭资源税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得到了积极的回馈。2003年10月中旬,山西省政协委员、临汾市政协主席张岗望在该市地税系统及相关企业进行调研时了解到,中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从198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且税额偏低,资源税收入增长不能同经济增长相适应,致使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他撰写了一篇《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急需调整》的文章,提出了“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额”等3条颇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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