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方式是合作建房
即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售房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后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未售出房屋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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