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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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到底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由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重所决定的。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
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4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
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为:
R=(S-P)÷S=(1+17%)×3%÷17%=20.65%;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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