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全面深化,很大一部分国内企业,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即桥头堡的深圳经济特区,绝大多数公司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而这大量企业的性质就是私人所有,避、偷、漏税的成果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所以便不惜重金聘请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如果国家税务干部的业务不熟,根本就谈不上查帐封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而偷税与反偷税、漏税与反漏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必将是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的永恒课题。
如果我国的税务执法人员,缺乏相映成趣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或者是正确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很容易就会被对方推上处于被告席上的极端困难境地。另外,还有必要强调的是,到目前为止,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审判、检察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是依靠非专业的公、检、法机关执行。
这样,便使得税务机关在法律的制度层面上享有的检查核实、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权利,落于徒有虚名的地步。因为,这在工具层面上,原本就因极度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的。严峻的现实业已表明,要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刻不容缓。
(本文作者:王剑东,E-mail:jdwang721@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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