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随着企业债投资主体从普通社会投资者向机构投资者转变,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企业信用程度不同,利率开始呈现差异。但是定价方式仍是通过发行主体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央行此番再提“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很可能是希望引入“招标发行”制度,实现企业债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发行方式的市场化将间接推动企业债发行量的扩大和发债主体的增加。”
避开“源头”审批的环节而“暗渡陈仓”,央行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一位研究人员表示,推动企业债利率市场化还有一层含义,那就是为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确定基准。
“改革企业债发行方式”并非问题的全部,央行还有更大的企图:那就是推动“银行成为企业债的买家。”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国债”。当初之所以如此限定,主要是考虑到银行规避风险的需要。随着银监会成立,《商业银行法》进入修改程序,理论界主张扩大商业银行投资范围的呼声日渐强烈。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在《商业银行法》修改二审会上曾表示:“修改应充分考虑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关注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银行和保险业的资金,通过改革必然会有序地进入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的领域。以解决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失衡的问题。”周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银行资金进入企业债市场”的问题,但依然给了人们合理想像的空间。
有消息人士透露,《商业银行法》三审很有可能增加“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企业债”这一条。“如果这一条能够实现的话,将是企业债市场发展的一个重大利好。很显然,因为需求将被成倍放大。”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分析师赵鲜明表示。
而央行之所以对此态度积极,其用意当然是希望借此降低困扰银行的居高不下的贷款比例,使其资产负债结构趋于合理。因为购买企业债相对放贷而言,虽然利息收入没有贷款高,但是企业债具有贷款所不具备的“流动性”,有助于银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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