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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税基式纳税筹划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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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玉泉啤酒厂于2002年2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减价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啤酒七折销售。该厂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420万元和368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好成绩。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和对弥补该厂让利损失的作用。

  分析:啤酒厂让利=×0.3=337.71(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17%=163.46(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17%=11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63.46-114.5=48.96(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33%=95.25(万元)

  该啤酒厂实际让利=337.71-95.25-48.96=193.5(万元)

  由此可见,该啤酒厂2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减轻增值税48.96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95.25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厂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会产生促销和节税方面的正效应。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依照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减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不付息的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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