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交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和军公司要交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双方必须是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实行,如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因进项税不能抵扣,就不宜使用;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在视同买断方式下,虽然双方在节约纳税15万元,但天祥公司节税51万元,和军公司却要多交36万元,所以天祥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51万元,会影响到和军公司对这种方式的选择积极性,剩余的15万元也要让利给和军公司一部分,这样就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的代销方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不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当期的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
例3:亚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1日推出“夏之风”系列促销活动,该商场销售成本为60%,进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销售:①、8折销售;②、满100元送30元购物券;③、满100元直接返还30元现金。问以上三种促销方式,应该选择哪一种?
方案一:8折销售:
增值税=×17%—×17%=2.91元
利润额=—=17.09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
税后净利润: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100元送30元购物券:
增值税:×17%—×17%=11.45元
赠送30元购货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17%—×17%=1.74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5.81+1.74=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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