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东方电机厂2001年9月1日出售旧电机一台,价值200万元,产品成本为150万元,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7%增值税税率,因购买企业方资金暂时困难,货款一时无法收回。如果按照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东方电机厂9月份实现该电机销项税额为34万元(200×17%=34万元),如果东方电机厂同购货单位达成分期收款的协议,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个月30日前购货单位支付货款40万元,则每个月的销项税额为6.8万元。显然,分期收款的方式能使企业即能收到货款,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现在,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欠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为什么呢?一些公司销售货物,购货方没有付款,而是打了个“欠条”,公司认为没有收到货款就不需要申报纳税。其实,欠条就是“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公司可以凭“欠条”要回货款。但如果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及时改变结算方式,则完全可以避免提早缴纳税款不利局面。
另外,很多企业往往在“应收账款”上受到处罚,因为这些企业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按规定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据时就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担心对方发生退货,比如购货方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拒绝付款,使公司遭受损失,所以这些企业通常把销售额记在“应收账款”上,没有申报纳税,受到处罚,假如公司懂得一些纳税筹划方法,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购买方付款前就不用纳税了。
可见,企业在销售时就应当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防范:一是强调销货方风险的存在,求得采购方的配合和谅解;二是在求得对方谅解的基础上,采用货款不到不开发票的形式,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三是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四是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按付款额开具销售额,余额作为借款;五是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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