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债务重组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以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为条件,使债务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的清偿能力,除了有关债务清偿计划的特殊约定条款外,自债务重组日开始,重组企业的所有债务不再存在上述的封闭特征,即所有债权人在优先顺序上没有先后之分,至少某种清偿顺序差别不足以影响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关心重组行为本身,即重组日的会计核算问题,而未考虑重组后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
二、债务封闭运作下的会计主体问题
会计主体是会计的服务对象和会计活动的空间范围,它确定了会计活动的立足点,也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了解相关信息划定了范围。由于债务封闭运作对各个债权人的利益的影响是有差别的,当企业的一部分(如一个车间、一条流水线、或像抵押贷款中的某项固定资产)被封闭时,就产生了封闭部分与未封闭部分之间会计核算的一致性问题。以设备抵押为例,由于设备仍处于使用中,必须计提相应折旧,但折旧方法的选择是由企业按照有关准则进行的,如企业改变了折旧的计提方法,则被抵押设备的账面净值就会产生不同于原先预期的变化。虽然实践中银行往往接受不动产抵押(或者其他资产的质押),不太愿意接受设备的抵押,但在封闭贷款的实践中,被封闭的车间(或流水线)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摊提费用,则存在很多问题,如企业既可能将封闭运行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计入未封闭部分,从而损害封闭前债权人利益,也可能将未封闭部分产生的费用计入封闭部分,从而损害新债权人利益。
也就是说,由于部分封闭划定了债权人之间的某种清偿顺序,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实际上形成了新核算主体,即封闭部分会计主体与未封闭部分会计主体。把企业仍视为一个统一、完整的会计主体,实际上是忽视了各债权人之间利益差异。如果说设备抵押不足以体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封闭贷款的实践则使我们充分认识了这一问题的实质,即封闭部分(或封闭前)债权人与未封闭部分(或封闭后)债权人不仅需要了解企业总体情况,还需要了解封闭部分与未封闭部分的真实情况,这就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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