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封闭运作下的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问题
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在债务重组和封闭贷款条件下,企业的持续经营及会计分期问题,需要重新定位。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似乎封闭贷款能持续发放,企业能持续经营下去。其实不然,由于对封闭贷款的商业贷款的定位,银行发放封闭贷款的高管理成本,企业各组成部分资产质量的良莠不齐,就产生了是否发放新的封闭贷款的问题,因此就影响到了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又如,企业如欲对某一流水线进行技术改造,并获得了封闭贷款,那么改造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是否应在贷款期间内折旧完?如果允许超过贷款期限计提折旧,如何衡量贷款期满后相应资产新增市场价值?是否按该企业一般的作法确定设备的使用寿命期和残值,然后再根据某种折旧方法折旧?表面上看是折旧问题,其根源在于持续经营是否成立?或者说,是不是应该在债务封闭运作条件下更审慎地判断持续经营。
对债务重组也是一样,如果没有债务减免(如前所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容易对重组中的企业债务作出减免决定)只有债务展期的条件,使企业只能逐步而缓慢地摆脱困境,也就是说,在债务展期结束后很可能需要进行第二次债务重组,这种情形下,讨论持续经营问题就有了实际意义。
持续经营的内涵有了变化,则会计分期问题就必然产生,以生产线封闭贷款为例,实践中其会计分期往往以生产周期为依据,即核算期间与生产周期相同,则核算行为、计量依据等都相应改变,这就与一般的会计期间(年度、季度、月等)不一致。
四、企业债务封闭运作下的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致性问题。由于债务封闭运作产生了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一致性既要求在企业内部核算中各部分即封闭与未封闭部分之间应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同时还要求在企业改变会计政策时保持某种连续性即封闭前后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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