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雄之所以积极劝说其全球客户“进场”,暗含的一个深意是“如果你2004年来了,那么按目前税收法律和政策,你的所得税优惠就可能延长到2005年以后。”当然,这不仅关系到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的收益,与更多已经在中国市场上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的利益也休戚相关。
李做这种推断的理由源于上一轮税制改革时的“经验”。当时,新税制在1994年1月1日启动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外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规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的,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可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是最公平合理的。李国雄希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也能给外资企业一个这样的“缓冲期”。
当然,取消外资企业的“免费午餐”,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最大的顾虑可能是:“这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吗?”安永曾经做的一个全球调查也许会让中国政府放心。该调查显示,在吸引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的因素中,第一是市场潜力,第二是经济稳定,第三才是税收优惠。“税率增减一些是无所谓的,不会影响它们的投资甚至引起资本外流。”安永远东区主席胡定旭说。
“税收优惠区”的可能命运
如上所述,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应该算做新一轮税改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仅仅统一了所得税税率就OK了吗?恐怕远没有那么简单。
在统一税率前,“清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也许是摆在政策制定部门面前一个最为复杂的难题。因为很明显,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差异之所以能够形成,并不在于“基准税率”,乃是因为“优惠”的存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有优惠,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有优惠,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优惠,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也有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优惠,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也有优惠。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甚至赋予了省级政府减免所得税的权利。这些优惠规定与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冲动结合起来,造成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几乎“无所不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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