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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 箭在弦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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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周的判断,现在房地产价格过高主要源自初始定价过高,而税收的调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其实,物业税,国外早已有之,中国在1986年也设立了类似的“房产税”。房产税也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三大来源,但是为什么没有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

  根据财政部财科所的一份研究报告:现行房产税的主要弊端有四:一是房产税征收范围过窄。例如,“把行政机关、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入免税范畴。”而随着近些年来住房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购房比例逐渐提高,其中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形态的转换。“免除房产税等于是国家放弃了调整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二是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规定是按“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税。这种规定带有“静态考虑问题的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也使政府损失了相当一部分收入。比较科学的办法是按照房产现值计税。三是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对房产税增长的抑制。不仅税种繁多,而且费大于税的情况在房地产业远比其它行业突出。在北京市房价构成中,收费已占20%左右。还有一个弊端是“内外两套税制”。

  正因为如此,新一轮税改要提“统一规范物业税”。这种改革设想还有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让“物业税”成为地市级政府的主要税源。“现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增值税。为了筹集税源,地方政府可能比较偏向于上加工行业,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汽车、钢铁。”可以看得出,在这两个领域也已经出现了“泡沫”。周小川认为,这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对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事实上,从1994年的增值税分享到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以前,企业所得税是地税收入),地方政府的收入空间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这虽然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相对也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付能力的下降,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自然会有抵触情绪。以此观之,“物业税”改革的提出似乎有“照顾”地方政府“情绪”的味道。而这次税改的另一项内容也与此相关,“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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