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资产重组带来的问题
资产重组如运用不当,所产生的负效应对企业的损害也相当大。因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重组应减少政府行为,由企业按市场规律进行重组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经过股份制改造获得上市资格的。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介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固然对于增强重组协调力度,降低资产重组交易成本有积极意义,但资产重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重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市场理性。政府介入资产重组不可避免地带入行政色彩。
2、资产重组应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按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资人投入的实物资产在评估、审计后,对其净资产按不低于65%进行折投。在折股率一定的情况下,资产越大,折股数越多;而折股数越多,就会摊薄每股收益,相应降低股票发行价格。为了追求募集资金最大化,上市公司都尽可能将资产剥离到极限,有的上市公司将作为完整生产系统所必须的资产都进行剥离。这就使其成为一个不完整的、畸形的、极不规范的和不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上市公司。
3、关联交易增加
一个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对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应按市场原则由关联双方以平等方式进行。目前有相当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产生大量关联交易,除国有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特殊地位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外,也与上市公司成立时资产过度剥离,上市公司先天不足有直接关系。与大股东大量、频繁、甚至有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生,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1)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由于国有控股股东上市前将效益好的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而剩余的资产效益较差,难以出售,人员精减又受到各种限制,使这部分资产的经营变得十分困难。这样大股东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关联交易不断从上市公司抽血,以维持其不良资产的生存。上市公司的利益由大股东随意侵犯,而作为中小股东只能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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