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教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筹划思路]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王新民来访。王新民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专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钱教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钱教授的讲课合同后,王新民指出:
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王新民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钱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1]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规定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获得报酬者缴纳。张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筹划分析2]王新民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上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从钱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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