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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案例1]
钱教授是北京燕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2年5月,钱教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理。”
5月20日,钱教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教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教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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