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增加的应收帐款应计利息不与销售收入的增加直接相关,而与应收帐款的回收期延长相关。原来的那部分销售收入,即500,000元,在信用期为30天时,公司的应收帐款水平为41,666.67元(500,000/360×30);信用期延长后,公司应收帐款水平增为83,333.33(500,000/360×60)元。也就是由于应收帐款信用期延长,导致公司的应收帐款水平增加41,666.66(83,33.33-41,666.67)元。对于这部分应收帐款增加的应计利息应按41,666.66元的全部计算,不仅是其中的变动部分。因为,如果公司不改变信用期,这41,666.66元却可以更早地收回,而现在却要延期收回。所以,这部分应收帐款投资的机会成本为6,250(4,666.66×15%)元,不是5,000(41,666.66×15%×80%)元。
综上所述,应收帐款应计利息也即机会成本的增加为8,250(2,000+6,250)元,不是教材中的7,000元。教材中将改变信用期前销售收入相关的机会成本仅看成与其变动部分有关,没有将其全部成本,包括变动和固定部分,作为这部分应收帐款的资金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少计应收帐款的机会成本。这对于有大量应收帐款的企业,在分析应收帐款成本时,影响是比较大的。反之,若把所有的变动部分和固定部分都作为应收帐款的机会成本也是错误的。因为固定成本不变,用以计算因销售增加而增加的应收帐款(即上述第一部分应收帐款增量)的机会成本,其基数仅为变动部分,如将固定部分也计入,会导致企业多计应收帐款的机会成本。
据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应收帐款因信用期改变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增加,归纳如下:
(1)与增加的销售收入相关的应收帐款增量=赠加的收入/360)×回收期=16,666.67元。
(2)上项的应收帐款投资=(1)×变动成本率=3,333.33元。
(3)改变政策前原销售收入的应收帐款水平=原收入/360)×原回收期=41,6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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