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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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债务是指在企业改制时,从被改制企业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无法反映出来的,或者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情势变迁而出现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包括担保之债、因违约所生之债、缺陷产品侵权所生之债、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企业改制形式和法律后果的多样性,特别是在这些债务的承担问题上,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如何预防和处理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已成为当前企业改制中法律事务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首先,企业改制中要积极预防隐形债务的产生,采取有力措施,变隐形债务为显形债务(账面债务)。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在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同时,搞好三个清查。一是担保清查。由于担保的特点决定担保之债为隐形债务,也就是说,担保责任是否承担、何时承担、承担数额在担保责任最终实现之前都是不确定的,而且在企业的账目中也不会出现担保之债,故在资产评估中担保之债自然不会体现在账面上。因此,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要指派专人对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公章、合同章保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谈话,了解是否签订担保合同或在有关合同上签订担保条款。如有,由评估人员对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等进行登记,列入改制企业债务。如没有,则由有关人员写出保证书,以备后查。二是合同清查,即对改制企业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查。通过合同清查,要搞清楚已履行合同是否存在纠纷隐患,还有哪些合同未履行及履行期限,并把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列入评估资料。三是对其他遗留债务进行清查。其他遗留债务是指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以企业名义赊欠的材料费、招待费等。这类债务一般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加盖企业印章的欠条,并且大多未在财务挂账,极易发生遗漏。因此,对这类债务必须进行认真清查,落实后列入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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