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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二元结构VS股权分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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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时期,我国尚未出台《公司法》,有关行政法规奠定了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的法律基础。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13个配套文件出台,正式提出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其中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第24条规定“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明确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流通属性上可以视为一种股票,即“法人股”。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数,如果不考虑外资股,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只有法人股和公众股(A股)两大类,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二元结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第30条中明确界定了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两种股权的转让权的区别,并提出了两种股权统一时需要换发股票,当然股权置换是换发股票的前提。

  在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对股份公司的规范方面相当于《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之后,多种事实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是“二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其股票事实上被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增量发行的A股,这部分股票由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按市场发行价格认购。公司上市后为了再融资而配股或增发的新股,其性质与首发A票类似。深/沪证券交易所就是A股交易市场或“A股俱乐部”;另一部分是发起人用非货币资产按“评估价值”折成的股票,统称“法人股”,法人股只要满足公司设立三年的时间要求,就可以自由协议转让,把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市场称为法人股交易市场或“法人股俱乐部”。

  《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制度决定了A股和法人股不是同一种股权。《公司法》中与A股和法人股的性质认定密切相关的条款有两条,第74条和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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