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发行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当前上市公司总数的相当比例,这是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人们在讨论资本市场结构性矛盾问题时,很少有人提及这个问题。
因此,当时大量采用的募集设立方式发行的股票,既不能被认为是两次发行的股票,因为发行股票前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成立,只是筹备委员会,也不符合同一次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一种极不规范的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同次发行的股票适用不同条件和不同价格,这是不符合《公司法》的。
股权分置论者常常援引《公司法》第130条来证明A股与法人股是同一种股权,应该享受“同股同权”的待遇,但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操作过程中造成的历史事实;如果说不是忽视,那就是采用“双重标准”来运用《公司法》第130条:在发行股票时违背第130条,在争取权利时又援引第130条,这是行不通的。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资料也清楚地表明A股与法人股是两种股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在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就清楚地披露了两类股权的性质,明确规定法人股不得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A股只能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就是说,《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经过发行人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认可的法律资料已经清楚地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由法人股和A股等两种性质不同的股权组成,即法人股股东通过其委派的董事正式认可了公司股权的“二元结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定上市公司的两部分股权不是同一种股权,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股权,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股权二元结构”。
二、股权二元结构在当时是“重大金融创新”
上一篇 : 管理者的资源
下一篇 : 冰激凌机 怎么挑选冰激凌机?冰激凌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