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排、不检查督促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建档工作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解的;
(4)排查措施不力,反馈不及时,致使矛盾纠纷升级的。
二是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追究机制。在调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或矛盾纠纷激化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政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
(1)不认真调处矛盾纠纷,导致三人以上群体性越级上访的;
(2)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调处不当,对可能发生的矛盾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转为重大刑事案件的;
(4)在调处工作中,因违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不负责任导致矛盾纠纷扩大,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因跨乡镇、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酿成重大案件的;
(6)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陕西省镇安县司法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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