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技术在应用时注意两点:一点是分离要合理化,使用该技术,除要合法化以外,还要注意合理化,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尽量往低税率上靠,否则就没有意义;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业达到最大化的节税目的。
五、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比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扣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交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交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将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的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交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六、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0000万元,已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0%),按照我国税率33%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为100000×33%-30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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